時間:2025/04/24
作者:創能電力
4月23日,貴州省能源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黔能源新〔2025〕23號)。
其中指出,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分為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具體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我省具備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原文如下所示:
?黔能源新〔2025〕23號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貴安新區經濟發展局,貴州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萬峰電力有限公司、各有關企業:
按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為規范我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我局制定了《貴州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能源局
???????????????????????????????????????????? 2025年4月23日
貴州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行業管理、備案管理、建設管理、電網接入、運行調度和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 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各類型劃分標準執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第四條要求。
第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上網模式分為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三種。
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具體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我省具備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后,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參與現貨市場。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第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要規范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市場秩序,不得設置違反市場公平競爭條件,不得要求配套產業或者投資,不得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不得干預產權方自主選擇投資主體。各類投資主體要充分考慮電網承載力、消納能力等因素,不對第三方造成損害,有序開發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農戶住宅建設的,應征得農戶同意,考慮房屋結構安全,切實維護農戶合法權益,不得違背農戶意愿、強制租賃使用農戶住宅。投資主體不得利用居民信息貸款或變相貸款,不得向居民轉嫁金融風險。
第七條 電網企業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電量收購等工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
第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要積極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助力我省新型工業化建設,促進當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優化工商業用電結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過程中,要加強和當地民族特色、村容村貌、園區整體風貌、城鎮景觀等相統一、相協調。新建建筑在設計、施工中應充分考慮以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建設條件。
第二章? 行業管理
第九條 省能源局統籌平衡集中式光伏發電與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需求,指導市(州)、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綜合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消納條件、電網接入承載力等,做好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引導合理布局,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配套的電網升級改造和投資計劃,推動本省有關方面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在省能源局的指導下,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建筑、交通、工業等領域實現多場景融合開發應用,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轄區內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因地制宜利用各類建筑屋頂及附屬場所,引導投資主體有序開發建設,做好項目對周邊生產、生活、生態環境影響的防范措施。各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平均利用小時數、光伏設備市場價格、項目合理化收益等加強對投資主體的指導,投資主體應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投資建設成本、市場供求情況等,依法依規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分布式光伏開發建設規劃和電網承載力情況等,合理制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度建設規模計劃。電網企業及時公布區域電網分布式光伏承載力,按紅、黃、綠分類。紅色代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和消納嚴重受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風險較大;黃色代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和消納一定程度受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存在一定風險;綠色代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和消納條件較好。
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已備案并具備建設條件,但是本地區暫無可開放容量時,各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及時匯總報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組織電網企業及有關方面開展系統性研究,統籌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用電負荷增長情況、各類調節資源開發條件和電網改造技術經濟性等因素,綜合制定解決方案。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備案。備案機關應結合實際情況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服務指南,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并及時公布。
第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明確備案主體。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向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向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十四條 備案信息應至少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備案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投資主體要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通過隱瞞情況、虛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備案,對于提供虛假資料和未批先建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位于同一用地紅線內,通過分期建設、不同投資主體分別開發等形式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新增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
第十六條 投資主體應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按照第五條規定變更上網模式一次,同時進行備案變更并告知備案機關,電網企業協助做好接網調整,項目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重新簽訂并網協議。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電力用戶負荷發生較大變化時,可將項目調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具體調整辦法由省能源局組織電網企業研究確定。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做好選址工作,及時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
第十八條 投資主體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當與建設場所所有權人簽訂使用或者租用協議,視經營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能源管理服務協議。對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與自然人簽訂的合同與協議應權、責、利對等,應明確告知對方需履行的權利義務,不得采用欺騙、誘導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不得轉嫁不合理的責任與義務。
第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依法使用經認證,符合相關接入電網技術要求的光伏組件、逆變器等設備。從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等環節的主體應當滿足相應資質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等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并做好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合理布置光伏組件朝向、傾角與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應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實施前應對屋頂荷載能力進行評估,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由自然人進行評估,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由投資主體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鼓勵投資主體探索分布式光伏多元化應用場景建設,支持各地區探索構建增量配網、虛擬電廠、智能微網與大電網利益協調共享機制,研究推動交能融合、光儲充一體化(需考慮車網協同)、5G基站等開發模式。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建筑光伏一體化的建設模式。
第五章? 電網接入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針對不同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制定差異化接入電網工作制度,合理優化或簡化工作流程,及時公布可開放容量、技術標準規范、新能源利用率等信息,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落實接入服務責任,提升接入服務水平。電網企業應公布并及時更新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系統典型設計方案。
對分布式光伏備案申請容量超過電網承載力的,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及時分析原因,通過加大電網升級改造力度、配置靈活調節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電網承載能力。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要制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工作流程,公平無歧視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
向電網企業申請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滿足相關規劃和政策規定,按照有關要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包括項目名稱及所在地、規劃及本期工程規模、擬建成投產時間、備案證明、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等。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備案信息,其他類型除提供備案信息外,還應提供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
收到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意向書后,電網企業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符合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電網企業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補充資料的,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電網企業自收到項目并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已受理。
電網企業應當以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結果為依據出具并網意見。當可開放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當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電網順序做好登記,具備條件后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際合理選擇接入系統設計方案。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相關方案,其他類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鼓勵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及時一次性地提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電網規劃、接入條件等基礎資料。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書面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說明原因。各方應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規范提供和使用有關資料。
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及時會同項目投資主體組織對接入系統設計方案進行研究,并向投資主體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的,電網企業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電網企業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答復意見。
第二十五條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和調控能力。電網企業應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計量表計。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集中匯流方式實現接入電網時,電網企業負責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相關匯流設施、接網配套設施原則上由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與運維。
第二十六條 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簡化相關條款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國家和我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要求,其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
第二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側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涉網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涉網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后,電網企業不得要求重復檢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后,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復核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檢測報告,并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并網檢驗,檢驗合格后予以并網投產。
第六章? 運行調度
第二十八條 項目備案后,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要求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貴州省可再生能源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報送項目的備案、開工建設、竣工、運行等信息。電網企業按照第四條規定做好項目分類統計和監測。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并及時更新。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電網企業提交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建檔立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全部發電量核發綠證,其綠證管理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技術、先進材料、先進工藝、先進案例等,保障項目建設、運行安全,提高發電效率。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方面應建立協同配合機制,依法依規依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第三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可獨立或者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聚合等形式參與調度,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進行調度應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的,發電、用電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費、政策性交叉補貼等,公平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運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可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化運維公司等第三方作為運維管理責任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有關設備制造供應商、運維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調度運行、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等有關管理規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僅應當按照調管關系接受相應平臺的遠程調控,禁止擅自設置或者預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并加強涉網設備管理,配合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做好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不得擅自停運或者調整涉網參數。
第三十三條 省能源局應組織、指導電網企業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及消納情況,并做好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等有關方面反映的問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等有關單位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
第三十四條 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鼓勵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及相關部門配合,及時開展區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情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檢查或抽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積極做好指導服務,加強政策宣貫,優化營商環境。
第三十七條 投資主體要認真履行項目建設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加強項目開發、建設、運營等監管,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協同機制,化解矛盾糾紛。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開展離網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備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間國家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對于本細則發布之日前已備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網投產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發展工作的通知》(黔能源新〔2021〕115號)同時廢止。
以上是貴州省能源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全部內容,前往官網可獲取更多詳細信息。